一般**防护鞋之保护

日期:2024-05-1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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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防护鞋之保护:

a.鞋头垫片抗击**度
  
有潜在可能令脚趾受伤的人士,必须穿着对脚趾提供足够保护的防护鞋类。所有鞋类必须符合CSA**标Z195-02。CSA认可的**鞋必须有核定牌片附于长靴内或符合多伦多大学1至6防护鞋标准:2004年12月的多伦多大学选择及使用书内的第2至6页内注明鞋类防护标准:2004年12月选择及使用防护鞋必须能有效保护趾头。这里有两个等级保护鞋头垫片抗击程度,取决于提供保护的程度:
  
**-- 经受125焦耳的冲击(相当于50磅的物体在高空22英寸掷下);  
 
二级-- 经受90焦耳的冲击(相当于50磅的物体在高空16英寸掷下)。
  
鞋头垫片抗击防护鞋必须于可能出现高空掷物、滚动、尖削对象、高热物品及切割危险时穿着。这可包括工作场所如有沉重的物资处理、重型机械或设备的使用、建筑工地或机器商店中使用。
  
b.抵抗刺穿度
  
必须在可能被利器穿透鞋底层而令遭受潜在刺穿脚部危险下穿着**防护鞋。所有**防护鞋类必须符合CSA**标准Z195-02。CSA认可的**鞋必须有核定牌片附于长靴或鞋内。
  
穿着者必须在可能被尖锐物体(如钉子、线、大头钉、废金属或玻璃)、高热物品及切割受伤之危险情况下,穿着有防穿刺功能的防护鞋。
  
c.跖骨保护抗击度
  
有潜在可能令跖骨受伤的人士,必须穿着对跖骨提供足够保护的防护鞋类。所有**防护鞋类必须符合CSA**标准Z195-02。CSA认可的**鞋必须有核定牌片附于长靴或鞋内,同时提供跖骨免受冲击的保护。
  
d.防触电鞋底
  
有潜在可能因触电受伤的人士,必须穿着对提供足够防触电保护的防护鞋类。所有**防护鞋类必须符合CSA**标准Z195-02。CSA认可的**鞋之鞋底必须有防止脚底触电的绝缘物料,以提供防止触电保护(至少18千伏)。这种脚部保护在干燥环境下提供保护,及有关绝缘物料保护性能可能因潮湿环境及因穿着磨损而退化。   

劳防用品防触电之防护鞋类必须在有触电危险情况下使用,但不得用于有静电放电或微型电路危险下使用。
  
e.劳防用品分散静电鞋类
  
在一些工作间内,例如存在爆炸性或易燃材料或建有尽量减低静电设备的工场内,工人须穿着分散静电鞋类。分散静电鞋类鞋底内嵌有一个小型电力装置来分散静电至步行之地面,从而减少静电累积。
  
分散静电鞋类不得在有触电危险情况下使用(如周围设有开关电力线路或高电力设备),因为分散静电鞋类在该情况下不能提供保护。   

   
f.导电鞋底
  
有静态点火危险的工作场所内必须穿着导电防护鞋。导电防护鞋内嵌有一个导电材料,可把电导向脚下的地面范围。必须注意穿着导电防护鞋时,该区内的所有容器和设备应连接地面。导电防护鞋底不应在有触电危险的情况下穿着,因为不能提供任何保护。导电鞋底必须符合CSA**标准Z195-02。
  
g.工人使用链锯之保护
  
有潜在可能在使用链锯而令皮肤、脚踝、脚及脚趾受伤的人士,必须穿着防护鞋靴。
  
注:CSA**标准Z195-02指出工人必须选择穿着保护他们需要的鞋类,并不应假定某一个工种的要求情况下会使用同一种鞋类。不同的工作环境可能有不同的危险。此外,有些工作环境可能存在不同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用鞋类超过一类保护(多项性能)的防护鞋。
  
h.在化学实验室使用之防护鞋
  
在使用和储存化学品的实验室内必须穿着合适的防护鞋,并需仓存有关防护鞋。穿孔鞋、拖鞋及类似的鞋类不得在这些实验室内穿着。适当的鞋类必须盖过整个足部及保护整个足部。制鞋材料,包括鞋底、鞋面,必须配合实验室之环境、材料处理及进行之任务。
  
视乎实验室内可能之危险,鞋类提供额外的保护可能是有需要的。鞋底附有耐滑、耐磨、防油或防热的性能也可能需要加以考虑。凡潜在可能因穿刺、电击或静电而令足部受伤之情况下,都必须穿着CSA认可的**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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